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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郑州企业法律顾问哪个好

2020/2/17 9:38:16发布145次查看
王秀田律师,现工作于郑州市城东路法律服务所,常年担任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代理各种民事婚姻家庭、合同、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公司等,行政案子,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办理过几千起案/件.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一、哪些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2、进行垄断经营。主要是指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进行权力经营。主要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4、账外给予回扣。主要表现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5、虚假宣传。主要表现为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6、侵犯商业秘密。
7、进行商品倾销、搭售、有奖销售等。
8、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
9、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主要有哪些?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有哪些?
1、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对折扣、佣金如实入帐的。
2、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下列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未超过五千元。

郑州王秀田律师
1359263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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