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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报废车废而不报当心担责

2020/3/1 22:58:19发布144次查看
某企业有一辆卡车已到报废期,原打算将卡车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但是对方回收价格很低,而且还要求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该企业打算将车无偿赠送给另一家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供其改装后在厂区内周转货物。企业财务人员想知道,对这辆报废卡车,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
        报废车辆的政策规定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是为了保护环境、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处理报废汽车,是汽车拥有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因此,该企业准备将报废卡车无偿赠送给关系单位使用是错误的。
        处置报废车辆应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然而,报废汽车实际上并不属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因为,在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回收企业前,应先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此时该车辆在性质上已不属于单位的固定资产。另一方面,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也就是说,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角度看,收购报废汽车是收购废旧物资。因此,该单位处置报废汽车不能适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简易征收办法,而应该按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处置报废车辆发票的开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并明确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也适用本通知。也就是说,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销售拆解的废金属及拆解的报废汽车回用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样,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为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会要求汽车报废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处置报废汽车的单位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报废汽车的单位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则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税务部门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处置报废汽车作为临时取得收入,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因此,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单位的报废车辆都能向回收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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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有一辆卡车已到报废期,原打算将卡车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但是对方回收价格很低,而且还要求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该企业打算将车无偿赠送给另一家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供其改装后在厂区内周转货物。企业财务人员想知道,对这辆报废卡车,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
        报废车辆的政策规定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是为了保护环境、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处理报废汽车,是汽车拥有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因此,该企业准备将报废卡车无偿赠送给关系单位使用是错误的。
        处置报废车辆应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然而,报废汽车实际上并不属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因为,在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回收企业前,应先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此时该车辆在性质上已不属于单位的固定资产。另一方面,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也就是说,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角度看,收购报废汽车是收购废旧物资。因此,该单位处置报废汽车不能适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简易征收办法,而应该按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处置报废车辆发票的开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并明确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也适用本通知。也就是说,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销售拆解的废金属及拆解的报废汽车回用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这样,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为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会要求汽车报废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处置报废汽车的单位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报废汽车的单位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则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税务部门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处置报废汽车作为临时取得收入,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因此,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单位的报废车辆都能向回收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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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废车总会有很多疑问出现,当一个政策出现的时候也将伴随着不同的问题随之而来,报废车回收在了解一项新闻后,现在来分享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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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19日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审核部门将由经贸管理部门变为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废汽车回收业不再纳入特种行业管理。
意见稿删除了现行条例中“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的规定,明确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意见稿规定,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审核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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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资格方面,意见稿弱化了现行条例中对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人员数量的具体要求,强调了企业要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废弃物存储和处理设备、设施,与报废汽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拆解操作规范。
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允许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五大总成”是指汽车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车架等总体构架,在现行条例中它们须作为废金属强制回炉。意见稿则规定,“五大总成”作为废金属,可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或按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交售给零部件再制造企业;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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