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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劳动法对其基本原则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三大基本原则。
一、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
(1)劳动是公民的权利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
①对公民来说意味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
②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工单位
③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
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加强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2)劳动是公民的义务
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就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这是劳动关系范围内的法定的义务,同时也是强制性义务。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项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郑州王秀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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