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备和设施。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全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局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并提出审查工作指导意见,各省辖市局应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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