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料库、产品加工场所、产品包装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生产用房。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不得低于3米,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生产用房仅指生产车间,不包括原料库、成品库,包材库、更衣间、缓冲间以及检验用房。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备和设施。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全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局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并提出审查工作指导意见,各省辖市局应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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