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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的老板和员工们,快春节了,这些重要的财务问题搞清楚了吗?

2024/1/13 18:51:55发布26次查看
毕竟快要过年了,大家有很多问题哈,从上个月开始到现在一直有客户和朋友咨询,今天小微就超用心地给大家整理了出来,相关政策和问题解答一目了然~
不要问小微,为什么这么好?
我就是爱工作!
热爱工作~
无法自拔~
具体的请看以下几个问题吧~
1
在郑州市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吗?
小微帮您查过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中显示,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所以,您的问题解决啦!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2
增值税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有没有延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
3
公司机构所在地在郑州市金水区,项目经营地登封市,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吗?
根据相关规定,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现在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2、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我省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纳税人,不再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4、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因此,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纳税人,不再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4
很多人在2017年12月底买车,一直在纠结2018年交车购税还能享受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规定,第一条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可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乘用车购置日期起60日内到办税服务厅缴纳车辆购置税即可。
5
网上一直在传,从2017年12月31日开始,2016年5月1日以前的老项目,取消简易征收的政策,是不是真的?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项目进行备案,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自2018年1月1日起,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现行税法对于建筑业老项目简易计税的备案期限并未作出规定。
6
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的优惠政策执行到17年底吗?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延续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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