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郑州市建筑楼体夜景照明用电补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树立和增强建筑楼体夜景照明业主单位社会责任意识,调动其主动参与亮化郑州工作的积极性。结合我市目前建筑楼体夜景照明用电电费补助实际情况,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意见,现就做好建筑楼体夜景照明用电补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及对象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火车站地区等区域内建筑楼体夜景照明设施业主单位。
二、补助标准
(一)党政机关、事业等单位建筑楼体
1. 市及市以上党政机关、事业等财政供应单位夜景照明电费列入市财政年度专项预算实施补助。
2. 区及区以下党政机关、事业等财政供应单位夜景照明电费列入区财政年度专项预算实施补助。
3. 党政机关、事业等财政供应单位夜景照明按用电电费 100%予以补助。
(二)民用住宅建筑楼体
民用住宅建筑楼体夜景照明电费列入市财政年度专项预算实施补助,按用电电费100%予以补助。
(三)工业、商业、金融、电信、商 (住)楼等其它建筑楼体
1. 工业、商业、金融、电信、商 (住)等其它夜景照明电费列入市财政年度专项预算实施补助,按用电电费50%予以补助 (娱乐场所、商业广告、门头招牌等设施除外)。
2. 亏损单位夜景照明按用电电费100%予以补助。亏损企业的认定由市城市亮化改造提升项目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并报市城市亮化改造提升项目工程指挥部同意后执行。
(四)市级夜景照明用电补助由市财政列专项解决;区级夜 景照明用电补助由区财政列专项解决,实际使用电费与市财政电费补助差额部分,各区 (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
三、补贴实施
按照 “扁平化、实体化、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区 (管委会)做好建筑楼体夜景照明的监督考核工作,夜景电费补贴依据考核结果发放。
我市建筑楼体夜景照明用电补助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研究制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夜景照明工程重点建筑用电补助问题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3〕100号)同时废止。郑州航空港区等其他区域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区域夜景照明用电补助标准。